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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利息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

作者:陈莉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间利息买卖合同a公司买受人合同纠纷法院管辖

摘要:【案情】重庆A公司与四川B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7日、2012年5月31日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均约定出卖人为重庆A公司,买受人为四川B公司;约定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产品、规格、数量、价格等条款,用于买受人在重庆永川的工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则由出卖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后双方于2012年7月29日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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