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钉准物权捕捞权捕捞权流转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域开发利用活动日趋频繁,由此造成的渔业水域面积缩小、水域渔业功能退化的情况已十分严重。由于海域被其他用活动占用或者海洋污染造成渔业功能退化等显性、隐性原因,现实中产生了渔民“失海问题”。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捕捞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明确了捕捞权的物权性质,但是法律没有从民事权利即“私法”的角度对捕捞权进行明确定义,导致该权利主体、客体模糊,在合法取得捕捞权的权利主体受到权利损害时缺乏相关救济措施。本文从捕捞权是一种带有强烈公权色彩的私权,即“准物权”角度入手,分析其独特的物权效力,认为法律应明确捕捞权的主客体,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捕捞管理制度,如在我国渔业法中明确定义渔业权的概念,同时区分准渔业权渔业、渔业权渔业、娱乐渔业;鼓励成立民间渔业组织,确认民间渔业组织捕捞权的主体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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