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昱; 钱建亮; 杨秋月奥运会开幕式法律性质著作权归属节目作品类型主办城市合同内容
摘要:【裁判要旨】奥运会开幕式与开幕式表演的录像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审理此类案件应首先让当事人明确其诉讼对象。就奥运会开幕式而言,不能因为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八种具体作品类型就否认其作品属性,应结合独创性要求认定其为特殊类型的汇编作品。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国际奥委会与主办城市签署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的情况下,涉奥运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并结合其他证据推知奥运主办双方间的合同内容,以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奥运会开幕式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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