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莉司法保全协助付款工程款连带责任质保金承包方发包方
摘要:【裁判要旨】发包方本应依约履行向承包方支付到期工程质保金的义务,但由于协助法院的司法保全行为,且保全金额大于其应支付的质保金额,则其未支付该款项不是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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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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