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付; 崔兆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法律适用工资收入惩罚性赔偿时效期间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劳动报酬
摘要:一审诉讼期间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请求权已过仲裁时效期间而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有100%是工资收入,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而另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一种惩罚性赔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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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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