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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股东承诺投资保底收益的效力

作者:刘锋; 姚磊私募股权投资保底收益股东承诺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效力股权投资损失

摘要: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协议书中向原告承诺保底收益,原告基于此向法院要求两被告补偿其股权投资损失,因协议书是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而非上市公司本身,此种补偿并不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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