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斌; 马作彪串通投标罪主体认定招标投标法串通投标行为投标程序投标人人和裁判
摘要:【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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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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