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预购商品房买卖协议转让有效

作者:陈莉商品房买卖协议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的物所有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合同履行期限禁止性规定

摘要:【裁判要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进行禁止性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论,应当认定预购人和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尽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未竣工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在建商品房可以预售。而且,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问题另行作出规定,可以解读为立法机关对这一行为的认可与支持。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致使标的物不能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