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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不适用约定

作者:凌宗亮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单位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技术条件发明创造发明人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是:专利法允许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职务发明的归属进行约定,即可以约定归单位所有、发明人所有或者二者共有。但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职务发明的权利应属于单位所有,并不适用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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