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亚; 梅贤明船舶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效力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位当事人约定约定条款
摘要:【裁判要旨】船舶保险中关于第一受益人的特别约定条款应认定为有效,但该第一受益人并非保险法中的受益人,而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合同法中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第一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诉讼地位,第一受益人不能以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保险合同之诉,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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