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东侠; 郝磊债权人利益保护资本弱化公司注册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之诉
摘要:应当逐步建立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机制,并保证债权人能够较为方便地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老赖”企业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的风险。 当债权人因公司未履行偿债与担保的义务而提起异议之诉时,在异议未被撤销或判决执行前,合并、减资等重大变动活动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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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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