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伟峰外派劳务合同调整范围民法调整船员劳务民事法律关系台湾地区劳动关系公司组织
摘要:【裁判要旨】渔船船员劳务合作经营公司组织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渔船船员赴我国台湾地区渔船工作的,应依照《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与渔船船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涉台渔船船员外派劳务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应认定为船员服务合同,属民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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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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