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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并不等于产品无缺陷

作者:姚建军产品质量检验缺陷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产品质量法财产安全行业标准产品责任

摘要:【裁判要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我国法律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危险”是根本的判断标准.不能以产品符合有关标准作为出现不合理危险情况下的抗辩.如果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损害时.生产者仍应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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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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