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易敏; 李华传播行为网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技术过错归责原则链接信息管理能力作品类型
摘要:【裁判要旨】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指向并非作品本身,而是以技术、设施提供的网络中间性服务.其法律责任的归责和承担亦不同于提供作品所导致的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应在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动监控义务、正确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条件下,从侵权责任要件出发.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能力、作品类型及知名度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体现对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兼顾和平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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