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建保坦白从宽刑法修正案刑事司法实践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从轻处罚严重后果
摘要: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该款内容实际上是关于“坦白从宽”的规定,是“坦白从宽”政策的具体化、法定化。对于这一刑法典内的“新生儿”,存在着若干值得探究的或宏或微的问题.本文拟从微观的角度撷取其中部分问题略陈管见.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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