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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房产后再抵押借款的被害人确定

作者:洪彦抵押权人裁判要旨诈骗手段公诉机关犯罪目的刑事案件合同诈骗罪房产抵押诈骗犯罪抵押合同

摘要:<正>【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最终实现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诈骗手段取得房产支配权,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被告人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应认定为卖房人。■案号一审:(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10月,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以非法占有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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