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德鸿票据权利持票人票据法合法取得民事主体票据业务出票人被背书人犯罪行为背书连续
摘要:在票据业务中,当票据的保管、发行、转让等某一环节出现了犯罪行为,某一民事主体的权利在该环节中受到了侵害,公安机关能不能为了保护该民事主体的权利而限制其他在正常票据流通中合法获取票据的民事主体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冻结通知书能否限制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若持票人有证据证明其系合法取得票据,是否就能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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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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