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翔; 袁楠所有权人公司登记机关分红派息三人变更登记受让人非金属矿工业法律关系动产交付买受人
摘要:<正>【要点提示】股东资格的取得并不依赖于股东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股东变更未经工商备案登记并非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而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东主张股息所有权属于公司内部关系,并不涉及公司外部的第三人,因此股东虽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仍应当尊重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认定其股东资格,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有权主张分红派息。■案号一审:(2011)西执异字第08460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