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业主会所权属纠纷中约定共有权与返还请求权之辩

作者:贾宏斌; 姜凤武共有权业主会物业服务合同权属纠纷裁判要旨返还请求权共用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区划

摘要:<正>【裁判要旨】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在被业主委员会解聘的背景下,开发商请求返还先期约定并已实际交付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使用的业主会所。由于该业主会所的约定共有权并未因业主委员会另行选定物业公司而丧失,故对于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继续提供并主张返还业主会所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12)沈铁西民二初字第680号二审:(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469号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