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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征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存在的司法审查

作者:訾莉娜文件名称裁判要旨证明标准受让人举证证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合同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

摘要:<正>【裁判要旨】申请人在无法知晓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的情况下,可以用指向明确的特征描述语言表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行政机关答复称不存在的,其是否尽到检索义务是审点。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仅以特征描述申请中某些字段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来证明其尽到检索义务,显然难以达到认定事实清楚的证明标准。此时行政机关还应举证证明其以特征描述所指向的相关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为关键词进行了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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