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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作者:陈笑尘药品说明书实质条件著作权保护法律保护威尔一审法院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侵犯著作权二审法院

摘要:独创性是作品成为法律保护对象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在著作权法中是很明确的。药品说明书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还应分析药品说明书与作品的法律属性。在分析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重文义而不拘泥于文义,探究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实质内涵,同时也要注重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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