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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委托鉴定的性质及其监管

作者:张乐跃; 王真祥司法鉴定司法局裁判要旨司法行政机关重庆市渝中区南川区保健院剖腹产手术委托事项鉴定意

摘要:<正>【裁判要旨】当事人诉前共同委托进行的鉴定是当事人为解决举证中的专门性问题而委托进行的鉴定,应当纳入司法鉴定的范畴,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进行监管。案号一审:(2013)中区行初字第4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61号【案情】原告:田某。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第三人:重庆法医验伤所。田某的妻子刘某于2011年10月21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南川保健院)实施剖腹产手术,术后刘某非正常死亡。2011年10月22日,田某和南川保健院共同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死者刘某进行鉴定,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委托事项为"尸体解剖、明确死因"。双方于同日签订的尸体解剖同意书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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