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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署的非典型签名与签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

作者:崔拓寰被上诉人等效力裁判要旨签名者交易习惯羊杂日常生活经验珠海市香洲电子签名举证责任

摘要:<正>【裁判要旨】法律不完全禁止人们使用签正式姓名以外的签名方式来签署有关文件。从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案件具体情况等方面考察,本人签署的非典型签名或代签名与签正式姓名具有同等效力。案号一审:(2011)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183号二审:(2012)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10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玉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敏杰。珠海市香洲长润羊杂小食店(以下简称小食店)为个体户,登记业主为被告吴敏杰。原告杜玉玲的工作人员为长润羊杂小食店配送羊肉等食材,并提供2011年1月至2月共16份送货收据,收据中有"梁嘉杰"签收的5份,有"梁家劲"签收的6份,还有2份无人签名或盖章,上述收据均无小食店盖章。被告认可"梁嘉杰"和"梁家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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