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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宣传中使用“某某传人”称谓的合理性判断

作者:白云飞泥人张不正当竞争行为裁判要旨事实基础虚假宣传高民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宣传被上诉人商业

摘要:<正>【裁判要旨】商业竞争中,当事人在介绍作者身份时使用民间艺术领域"某某传人"等称谓,是对作者所从事的艺术流派、传承及其在相关领域获得认可的一种描述。这种宣传行为能否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取决于当事人对该称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是否会导致公众的误解混淆以及是否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案号一审:(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50号二审:(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16号【案情】原告:张宇、天津市泥人张世家绘塑老作坊(以下简称泥人张老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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