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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蔡宏志; 张广兄网络传销裁判要旨公诉机关传销组织清浦区传销行为林园李亨丽文追诉标准

摘要:<正>【裁判要旨】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案情】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艳、郑昌国、张棂敏、周小云、彭媛媛、闫志远、林园午、高艳兵、何成林、韦丽文、李亨、王建、叱江涛、赵爱萍、李健铭、杜际静、薛会林、张克学、陈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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