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建辉; 徐文进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工资构成必备条款拘束力合同内容合同主体劳动关系双倍工资表示行为
摘要:劳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录用信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交录用信后始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该录用信对就职职位、日期、工作地点、工资构成及金额、个税及保险等劳动合同内容已做了明确约定,则该录用信能否视作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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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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