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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作者:汤涛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成立被上诉人钢结构施工宁波市鄞州驳回上诉违约责任签字盖章赔偿损失

摘要:<正>【要点提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鄞州建筑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市天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钢结构公司)。原告鄞州建筑公司起诉称:2009年12月1日,原告承包了宁波华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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