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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配套用房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作者:吴慧琼占有保护请求权排除妨碍裁判要旨产权归属所有权人公有住房使用用途占有人不动产登记房产

摘要:<正>【裁判要旨】公有住房公改私后,车棚作为原共建配套用房的所有权并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仍为国有资产。但车棚的产权归属并不改变其公共使用的性质,业委会作为车棚的合法使用人,有权行使占有排除妨碍请求权,要求恢复车棚的使用用途。■案号一审:(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530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54号申诉:(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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