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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除权后持票人能否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作者:陆正勤; 樊荣禧持票人票据法公示催告除权判决追索权票据权利前手票据债务人承兑人票据行为

摘要:<正>【裁判要旨】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支付对价的前手以除权判决生效为由行使追索权。公示催告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但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依据基础关系向其支付对价的前手主张民事权利。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对于申请人谎称票据被盗、遗失或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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