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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困境与出路——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为切入点

作者:曹凤国执行和解制度民事诉讼法困境与出路协议效力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重新思考申请人

摘要: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引入了申请人因受胁迫和欺诈达成和解协议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条款,并将恢复执行的请求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尽管该规定没有对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实质性的变革,但立法所表现出的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定性和效力指引,却足以让我们对该制度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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