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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建设致营业客流减少不构成情势变更

作者:王成; 江河情势变更可得利益显失公平裁判要旨合同订立建设行为合同法解释租赁合同合同变更合同成立

摘要:<正>【裁判要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里频繁的市政建设时常引发情势变更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争议。本案例提出成立情势变更,须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大环境下,短期的市政建设行为不能成为影响合同订立基础的情势;二是应当证明市政建设行为与经营者可得利益损失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三是情势变更是否导致合同双方显失公平应考量合同的整体履行状况,而不能以短期的利益失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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