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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冲突的处理

作者:戎绒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裁判要旨补强证据合同解除原合同举证责任外部表象履行合同义务

摘要:<正>【裁判要旨】合同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宜采取外部表象的举证标准,即在主张不安抗辩权时仅需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财产明显减少或商业信誉显著受损的情形,即产生中止履行的法律效力。对方在收到通知后,负有一定的反证责任以对抗并消灭不安抗辩权,使原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同时,先履行方也可在诉讼中借助法院的调查权限进一步补强证据。在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均发生对抗时,应先审查不安抗辩权是否成立。若后履行方确实丧失履行能力,则其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以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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