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振飞抵押登记物权效力合同效力财产转让银行贷款抵押期间合同无效司法实务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以自有楼房一栋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楼房卖给丙公司。后甲公司到期未还款,乙银行称不同意甲公司出卖已抵押的楼房,主张甲丙间买卖楼房的合同无效,要求行使对楼房的抵押权,拍卖楼房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贷款。这类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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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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