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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事故的认定及格式免责条款的审查

作者:王静免责条款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被上诉人事故认定裁判要旨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起重机械

摘要:<正>【裁判要旨】交强险保险事故认定以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为核心。交通事故的认定不以是否在道路上这一场所限制为要件,应当以车辆是否处于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通行状态为核心要件。保险合同格式免责条款的司法审查,应当尊重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以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基准,审慎地对格式免责条款进行效力评价。案号一审:(2012)玄商初字第194号二审:(2012)宁商终字第952号【案情】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镇江九龙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运输公司为其所有的起重机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起重机械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投保单载明:"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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