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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行为的事后审查义务

作者:冯慧事后审查网络服务裁判要旨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民事权益融投资网络侵权用户行为网络实名制

摘要:<正>【裁判要旨】网络服务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网络行为承担的是事后审查责任,是有针对性的审查责任。网络服务者不知或不应知网络用户的网络行为侵权并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案号一审:(2011)朝民初字第03088号【案情】原告:战一。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告战一于1982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瀛州街。被告北京创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融公司)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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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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