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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捞人”为目的所付报酬的处理

作者:徐子良; 郑璐; 李丽丽刑事司法活动裁判要旨近亲属委托合同司法处理法律事务民事制裁法律服务上诉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嫌犯的利益委托他人办理法律事务,如果约定以该嫌犯可能得到的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作为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或者支付报酬多少之条件的,该委托合同内容无效。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为减轻、免除嫌犯的处罚,给付受托人钱款用以"打点"、"搞定"办案人员,干扰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该钱款应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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