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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缺少正式伤检案件的应对

作者:潘霞; 李照君刑事诉讼案件司法鉴定检验鉴定人大常委会法定效力检验程序侦查活动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的决定,临时伤检或不面见被害人就出具的伤检文书,不应认为具有法定效力,不能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①正式伤情司法检验鉴定,对检验主体、检验程序与内容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当被害人拒绝做正式伤情司法检验鉴定时,司法实践中的侦查活动往往会前功尽弃。甚至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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