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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不构成自首

作者:洪磊如实供述裁判要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现场自动投案冯道故意伤害罪犯罪数额原告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应结合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归案后的供述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认定自首情节。案号一审:(2012)甬镇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3号【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树光。被告人冯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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