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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教师资格不能订立教师岗位的劳动合同

作者:王忠; 许庆涛劳动合同教师资格强制性规定裁判要旨解除权教师岗位民事合同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资格准入制

摘要:<正>【裁判要旨】国家实行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不是教师岗位的合格主体。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有别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定位不准,解除权行使中有法律漏洞。案号一审:(2012)西民初字第6747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6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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