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婷姿经营权转让物权变动行政许可制度登记对抗主义裁判要旨合同生效所有权人口头协议善意第三人
摘要:<正>【裁判要旨】出租车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要分别进行。对出租车转让而言,出租车的所有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仅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该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而言,由于国家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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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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