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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补正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作者:惠忆; 马良骥行政复议上诉人裁判要旨行为违法受案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法驳回上诉程序处理复议决定行政案

摘要:<正>【裁判要旨】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告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但对行政机关重复要求申请人补正的行为亦应予指正。■案号一审:(2012)浙杭行初字第29号二审:(2012)浙行终字第9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红兴等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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