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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调解已达成有效协议的事项不能要求再次处理

作者:张坤世; 蒋敏裁判要旨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林权争议永光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调解人员争议事项损害公共

摘要:<正>【裁判要旨】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达成有效的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该事项再次要求行政处理,相关部门不予处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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