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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不应延伸至互联网领域

作者:许福忠著作权法律互联网领域裁判要旨释明权提起诉讼被许可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司法实践

摘要:<正>【裁判要旨】并非只有广播组织才能取得广播组织权,经许可取得广播组织权的被许可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尚不能将通过互联网转播广播组织广播节目的行为视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转播行为,即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转播权的保护范围扩展互联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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