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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简称相同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作者:黄汇; 谢申文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上海精科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仪器在先权利名称权商业标识商品来源上海

摘要:<正>■案号一审:(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769号二审:(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32号【案情】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被告: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科公司)系由上海光学仪器厂、上海分析仪器厂、上海雷磁仪器厂、上海天平仪器厂等15个单位于1988年3月合并成立,在业内知名度极高,通常被简称为精科公司、上海精科、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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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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