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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案件中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识别

作者:陈敏婚姻案件受害方离婚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识别施暴案件审理

摘要: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认定当事人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认定双方互殴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关于“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处理。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总是比法律规定的要复杂。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主张互殴情形的,实际上假的多,真的少。如果没有经过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理念、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法官面对真假难辨的诉讼主张,往往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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