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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邹明宇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当事人请求权权利被侵害时赔偿损失要求确认法律性质合同自由公权力

摘要:正【裁判要旨】合同无效制度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行为所进行的主动干预,且无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违法性,时间的经过不能改变无效的法律性质,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但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则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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