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金余票据权利票据法律关系被背书人失票人汇票到期善意取得票据关系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正【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