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海浪污染环境主观责任刑法修正案国家规定有害物质有毒物质生产模式眼前利益
摘要:一、罪名沿革污染环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罪名之一。它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获取眼前利益.不惜采取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粗放式”生产模式,对当地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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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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