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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系保险公司员工伪造情形下的保险责任认定

作者:曾昊清; 邵钧保险公司营销人员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培训投保人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个人行为保险责任

摘要:正【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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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人民司法》(CN:11-1602/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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