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律; 吴孙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大学后子女结婚户口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某村农民老张夫妇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甲、乙、丙为三兄弟,丁最小为妹妹。四个子女出生后,1978年老张申请到本村一处宅基地并建成房屋四间,剩余一间宅基地尚未建屋。甲于198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直居住在老屋内,乙于1988年结婚后分户并申请同村一处宅基地建房安居。丙于1991年考上大学后在城市落户,丁于1992年嫁至邻村,户口同时迁出。2005年,甲与妻子、儿子将户口迁入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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